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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1]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1

04062000

芝士粉

12

0

2

23091010

狗食或猫食罐头

15

0

3

23091090

其他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

15

0

4

28131000

二硫化碳

5.5

0

5

29241910

二甲基甲酰胺

6.5

0

6

29309090

二甲亚砜

6.5

0

7

29321100

四氢呋喃

6

0

8

38210000

发酵植物精华

3

0

9

49119990

其他非纸制印刷品

7.5

0

10

79012000

锌合金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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