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和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严格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不按时报告事故、瞒报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事故后不及时抢救逃逸等严重情节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以上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次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以上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当地质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并创造条件将事故信息通报安监、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并录入企业诚信系统,或者向社会公告。
(六)完善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高度重视事故结案后的后续处理工作,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结合实际,举一反三,采取必要的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手段,监督企业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设计、制造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需要在一定区域、领域或者全国范围内采取紧急措施的,必须逐级上报直至总局。要建立事故现场分析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和国家、省、市、县四级定期安全形势分析会等安全分析会制度。要密切结合当地区域经济特点和事故规律,通过定期召开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单位或专家参加的安全分析会,分析安全形势,研判事故趋势,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工作对策,提出防范措施,并将分析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作出报告。一般情况下,省级质监部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市、县级质监部门根据情况适时召开。要采取事故情况通报、约请事故责任单位法人谈话、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诫勉谈话和结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进行事故警示教育等措施,提高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和责任意识。通过建立以上机制,不断认识和把握事故规律,采取完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技术标准、管理与技术手段等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
(七)做好事故新闻管理工作。各级质监部门要探索建立与新闻主管部门的联系机制和主流新闻媒体的沟通机制,制定相应工作预案,严格执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与事故相关的敏感信息。要注意采取适当措施正确引导舆论,积极发挥新闻媒体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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