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
(第160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从境外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从境外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试行)
农业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从境外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试行)
为做好从境外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批工作,保护国内畜禽遗传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以下称《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所称首次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是指农业部从未批准引进过的境外畜禽遗传资源,包括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2、基本条件
2.1 种用畜禽及卵子(蛋)、胚胎、精液的供体,应符合本品种的种用要求,其遗传性能或特有品质应达到出口国家或地区当前该品种的同等水平,不携带主要遗传缺陷基因和特有疾病。
2.2 畜禽遗传资源应来自非疫区,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3、种用性能评估
3.1 首次引进的种用畜禽遗传资源,应当进行种用性能评估。种用性能评估分两个步骤,即资料评估和中间试验评估。
3.2 资料评估
申请单位在提交首次引进申请时,除《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拟开展中间试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中间试验的函。申请受理后,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引进申请进行资料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