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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深化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深化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意见
(质检特函〔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总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以下简称638号文件)要求,积极部署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以下简称“两站”)治理工作。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整治气瓶充装站15586个,气瓶检验站1874个,取缔了108个气瓶充装站和23个气瓶检验站;共对1726.9万只气瓶进行了安全检验,报废气瓶235.7万只。2010年全国气瓶事故大幅下降,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气瓶“两站”治理工作还存在全国治理力度不平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尤其是“螺丝瓶”的报废工作力度不大以及违规检验翻新报废气瓶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进一步推进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气瓶安全事故,现就深化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化气瓶“两站”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和监督

  气瓶充装站是气瓶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气瓶检验站是在用气瓶检验安全质量的检验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气瓶“两站”安全主体责任。气瓶“两站”要健全气瓶安全管理机构,完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条件,确保气瓶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按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气瓶充装或检验,不得充装或检验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特别是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要严格按照总局638号文件要求,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液化石油气“螺丝瓶”报废工作,不得再对“螺丝瓶”进行充装和检验出站,更不得将未经报废破坏处理的“螺丝瓶”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禁气瓶检验站修理气瓶阀门或更换未取得瓶阀制造许可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

  要强化气瓶安全监察和推动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级质监部门要切实履行气瓶安全监察职责,利用气瓶充装许可、检验核准等行政许可和现场监察手段,督促气瓶“两站”全面落实气瓶安全主体责任,深化气瓶“两站”治理工作。同时,要按照地方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领导和重视,争取当地安监、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整体推进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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