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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报送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情况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报送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情况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我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36号)的要求,2011年10月1日以后未通过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将不得投入生产。为推动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按期完成,请通知你局确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审查鉴定机构,将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计划及审查情况填写《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计划及审查情况表》(见附件),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我局。

  地 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联系人:王中伟

  e-mail:wangzhongwei@vip.csei.org.cn

  电 话:010-82262240

  传 真:010-82260183

  附件: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计划及审查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计划及审查情况表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审查工作负责人

 

机构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

 

e-mail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计划

序号

生产厂家

锅炉制造许可证

级别锅炉型号

产品总图号

计划完成时间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情况

序号

生产厂家

锅炉制造许可证

级别锅炉型号

产品总图号

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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