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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福建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福建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2011年2月25日 署税函〔2011〕116号)


福州海关:
  《福州海关关于福建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口免税设备补税问题的请示》(福关税发〔2010〕2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3年12月,福建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多功能膜农膜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项目经福州市外经贸局批复,并取得了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0320546R),适用产业政策条目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鼓励类第三类第(十一)条第2项: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时代公司于2004年向你关申请办理了上述项目的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期间向你关申请办理了该项目项下相关设备的免税进口手续。2007年你关稽查发现,时代公司自2006年6月投产后存在生产聚丙烯薄膜(BOPP膜)的情况。上述生产行为与项目审批部门确认的产业政策条目不符。
  2007年12月1日发布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新增“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条目作为鼓励类第三类第(十一)条第3项。经你关审核,认定时代公司从事聚丙烯薄膜生产可以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第三类第(十一)条第3项产业政策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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