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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产于韩国东丽先进材料有限公司的聚酯薄膜反倾销税税率适用问题的意见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产于韩国东丽先进材料有限公司的聚酯薄膜反倾销税税率适用问题的意见
(2011年1月31日 署税函〔2011〕78号)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提请明确更名后生产厂商适用反倾销税税率问题的函》(深关函〔2010〕6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深圳市冠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音公司)申报进口商品编号3920620002项下的聚酯薄膜,生产厂商为韩国东丽先进材料有限公司(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冠音公司提出该生产厂商是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Toray saehan Inc.)在2010年5月变更名称而来,并据此认为应按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税。
  根据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有关规定和一贯做法,对于涉及国外生产厂商权利和义务的变更问题,由商务部审查同意后对外公告,海关总署据此同时发布公告明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经核实,商务部和总署均未曾发布过有关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与韩国东丽先进材料有限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因此,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6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原产于韩国东丽先进材料有限公司的进口聚酯薄膜应适用其他韩国公司46%的反倾销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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