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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四川虹欧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部分进口物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四川虹欧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部分进口物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2011年2月11日 署税函〔2011〕87号)


成都海关:
  《成都海关关于四川虹欧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部分进口物资享受退税政策的请示》(蓉关税〔2011〕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四川虹欧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虹欧)作为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条件的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向你关申请退还其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25日期间进口物资已缴纳的关税。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9〕284号)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进口的物资,可享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鉴于《海关总署关于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0〕153号)已明确四川虹欧符合享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可按“署税发〔2009〕284号”规定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同意你关对四川虹欧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25日期间已征税进口的“署税发〔2010〕153号”所附相关产品清单中列名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和维修列名生产设备用零配件,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和退税手续。对于其中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维修生产设备用零配件,所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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