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1-13部分)(JR/T 0025-2010)
三、审核范围
(一)商业银行首次发行磁条借记卡、磁条信用卡、IC借记卡、IC信用卡,应通过技术审核。
(二)商业银行首次发行军人保障卡、社会保障卡等有特定性质的银行卡或变更有特定性质的银行卡卡面设计,应通过技术审核。
四、实施要求
(一)拟首次发行磁条借记卡、磁条信用卡、IC借记卡、IC信用卡的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银行卡首次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审核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向人民银行申请发卡技术审核。其中,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等(以下统称全国性商业银行)银行总行应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全国性商业银行分行(若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未申请,其分行可单独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统称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申请。
具有金融功能的军人保障卡发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33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推广的通知》(银发〔2010〕32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3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全国性商业银行银行卡首次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审核流程》(见附件2)对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进行发卡技术审核;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区域性商业银行银行卡首次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审核流程》(见附件3)对辖区内区域性商业银行进行发卡技术审核。
(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应认真做好发卡机构接入银行卡联网通用网络和卡片入网工作。
1. 对拟首次发行磁条借记卡、磁条信用卡、IC借记卡、IC信用卡的,中国银联收到人民银行关于其发卡技术审核通过的批复后方可进行联网联合测试及上线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