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物保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管理,指导各地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和专业咨询机构的作用,确保申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我局制订了《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并参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是指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备案,拟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中、英文申报文本,由文化遗产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申报文本;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各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统一组织编制申报文本。
第五条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中、英文申报文本(纸质件和电子件各一式三份),由组织编制机构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