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
(2011年第35号)
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部署,国务院决定,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的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审计署于2011年3月至5月组织全国审计机关4.13万名审计人员,按照“见账、见人、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本级及所属市(地、州、盟、区)、县(市、区、旗)三级地方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的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云南省盈江县因地震未进行审计)。此次审计的范围是:所有涉及债务的25590个政府部门和机构、6576个融资平台公司、42603个经费补助事业单位、2420个公用事业单位、9038个其他单位、373805个项目,共1873683笔债务。审计的重点内容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同时对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需履行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也进行了审计。为确保审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每一笔债务,审计人员都依法进行了核实和取证,审计结果分别征求了省、市、县三级政府的意见。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
(一)债务规模。
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23369.74亿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66亿元,占15.58%(见图1)。
图1(略)
在2010年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有51.15%共计54816.11亿元是2008年及以前年度举借和用于续建2008年以前开工项目的,其中:2008年及以前年度举借31989.04亿元,占29.85%;用于续建以前年度开工项目和偿还以前年度债务本息22827.07亿元,占21.30%。
(二)债务产生发展情况。
我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最早发生在1979年,有8个县区当年举借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此后,各地开始陆续举债,其中: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举借负有偿还责任或担保责任的债务的起始年集中在1981年至1985年,这一期间有28个省级政府开始举债;市级和县级政府举借债务的起始年集中在1986年至1996年,这一期间共有293个市级和2054个县级政府开始举借债务。至1996年底,全国所有省级政府、392个市级政府中的353个(占90.05%)和2779个县级政府中的2405个(占86.54%)都举借了债务。至2010年底,全国只有54个县级政府没有举借政府性债务。全国各地区政府性债务发生的起始年详见表1。
表1 全国各地区政府性债务发生起始年情况表
年度区间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当期开
始举借
个数
| 累计
个数
| 累计占
总地区
比例
| 当期开
始举借
个数
| 累计
个数
| 累计占
总地区
比例
| 当期开始举借个数
| 累计
个数
| 累计占
总地区
比例
|
1979-1980
| 0
| 0
| -
| 4
| 4
| 1.02%
| 51
| 51
| 1.84%
|
1981-1985
| 28
| 28
| 77.78%
| 56
| 60
| 15.31%
| 300
| 351
| 12.63%
|
1986-1990
| 5
| 33
| 91.67%
| 121
| 181
| 46.17%
| 833
| 1184
| 42.61%
|
1991-1996
| 3
| 36
| 100%
| 172
| 353
| 90.05%
| 1221
| 2405
| 86.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