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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资法规〔201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

  近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转发给你们。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立足本省实际,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一是拓展了企业国有资产范围。《条例》规定的国有资产范围,不仅包括湖北省各级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而且还包括行政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二是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作为直属特设机构承担“全覆盖监管”的职责。《条例》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此赋予国资监管机构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具有专门性、统一性和惟一性的地位。此外,《条例》还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置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三是建立了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体制。《条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四是细化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条例》将“本级人民政府调入的收入”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拓展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同时,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明确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的资本性投入”等,进一步体现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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