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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2号)


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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