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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

  根据当地防控工作实际,科学选择控制动物疫病种类。优先选择当地影响畜牧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及畜牧业贸易的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不宜过多,按照“成熟一个评估验收一个,逐步增加控制疫病种类”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通过评估验收,逐步增加动物疫病种类。现阶段重点对口蹄疫、猪瘟、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以及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实现区域化管理。

  (三)区域化管理的模式及要求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屏障、区域和资源优势、畜牧产业布局,选择适合当地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模式。一是动物疫病区域区划模式。区域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区域与相邻地区间必须有足以阻止疫病传播的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对缺少有效屏障的区域,应建立足够面积的缓冲区和(或)监测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能满足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需要。区域可以是一个省的部分或全部,也可以是毗邻省的连片区域。二是生物安全隔离区划模式。可选择大型国家级种畜禽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示范区建设。相关企业应为独立法人实体,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各生产单位应具有共同的拥有者或管理者,并建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其组成应包括种畜禽场、商品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饲料厂、无害化处理场等。有关生产单位应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繁育场还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对生物安全隔离区实施官方有效监管。

  根据采取的不同免疫措施,无疫区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免疫无疫区。各省根据当地与毗邻地区动物疫病流行状况、贸易需求实施免疫政策的区域化管理。二是非免疫无疫区。对区域内易感动物不实施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具体分为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布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的免疫无疫区和非免疫无疫区,以及无特定动物疫病的生物安全隔离区。

  四、无疫区的建设与评估

  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强化无疫区建设评估工作。一是制定区域化管理规划。各地应根据畜牧业生产现状,在准确掌握动物繁育、饲养、流通、进出口、屠宰、加工和疫情等基本情况,以及区域动物卫生状况风险评估基础上,科学编制区域化管理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明确区域化管理实施步骤、动物疫病种类、区域模式和类型,相关保障措施等。二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区域内各级实验室,加强实验室诊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内动物及其产品全程监管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建设,在进入区域的主要交通道口设立检查站和畜产品指定通道,缓冲区设置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等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强化省、市、县、乡疫情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和信息管理设备建设;完善重大疫情应急反应体系,做好应急物资、技术、资金和人力储备。大力推进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各地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选择1-2个提出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申请的企业,指导开展建设试点。三是切实做好评估验收工作。主要包括无疫区建设前的申报与建成后的评估验收。建设前,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充分调查相关区域的自然条件、畜牧业养殖水平、动物疫病状况、贸易需求和经济能力,对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向农业部提出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无疫区建设。各省已经开展区域化管理的,应尽快将建设情况报农业部备案。建成后,无疫区所在省份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评估验收制度和程序开展自我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申请国家评估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经农业部评估验收合格的,纳入国家无疫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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