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完善措施,依法实施。各地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基础上,强化区域化管理地方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制定区域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区域范围、区划类型、疫病种类和保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区域化管理,开展无疫区建设。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将畜牧业主产区、养殖密集区和大型畜牧业龙头企业纳入区域化管理范围,选择相应的区域化管理模式,选择一种或几种重大动物疫病开展无疫区建设。按照“建设一片,净化一片,巩固一片,扩大一片”的原则,将毗邻无疫区逐步整合,增加病种,扩大范围,求得实效。

  4.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与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工商、商务、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无疫区建设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对条件成熟的无疫区,及时申请国家评估,适时推动国际认可。

  (三)目标

  从2010年开始,用五年时间,科学制定并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划,在全国范围内分区域、分类型、分阶段、分病种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进行区域控制和净化,基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动物疫病区划管理与评估机制,全面推进无疫区建设。一是鼓励具备条件的省区开展区域化管理,重点对现有无疫区示范区和各省无疫区组织国家评估验收,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试点。二是通过国家评估认可的无疫区,推进OIE等国际组织评估认可。

  从2015年开始,用五年时间,建立健全我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长效机制,有序推进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实施。一是继续推广无疫区示范区和各省无疫区建设经验,适时整合毗邻同类型无疫区,优先考虑扩大示范区至全省范围,逐步建立跨省区连片无疫区,最终实现整个国家特定动物疫病无疫。二是在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基础上,逐步将大型国家级种畜禽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等纳入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范围,从源头净化畜禽疫病,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模式与建设要求

  (一)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基本条件

  各地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等要求,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开展无疫区建设。一是动物疫病状况清楚。通过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区域内畜牧业养殖、区域地理和社会经济情况,以及特定动物疫病状况及其发生风险清晰。二是具有一定的畜牧业基础。动物疫病区划建设区域,畜牧业较发达、产业布局合理、规模化产业化水平较高。三是有较好的动物防疫工作基础。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较好,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较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完善。四是具有一定自然屏障或者可监控措施。区域周围具备海洋、沙漠、河流、山脉等自然屏障基础,或考虑结合行政区划,具有设置和维护缓冲区或监测区等监管措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