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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11修订)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迹象的。
  第六条 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视为重要证据:
  (一)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的;
  (三)不可替代或者具有唯一性的;
  (四)其他重要证据。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需要实施冻结、查封时,应当提交申请,经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交法律部门审查。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案件调查部门实施冻结、查封。
  第八条 冻结、查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码、数量、金额、地址等;
  (三)主要违法事实与申请冻结、查封的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负责审查的法律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冻结、查封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制作冻结、查封决定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冻结、查封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冻结、查封的理由和依据;
  (三)冻结、查封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请书、决定书经批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实施。实施冻结、查封的部门应当制作冻结通知书或者查封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名称;
  (二)冻结、查封的法律依据;
  (三)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所在机构的名称或者地址;
  (四)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额等;
  (五)冻结、查封的起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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