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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五)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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