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0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继续加强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并就国际法治领域热点问题向国际社会积极表达立场、观点和看法,在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一)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切实履行有关国际义务
--继续推进反恐国际立法工作。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大反恐特委会届会等反恐国际立法会议,中国政府认真执行安理会制裁决议,努力做好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工作。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中国参加的联合国框架下的反恐公约增加至12项,进一步扩展了中国与相关国家开展国际反恐合作的法律基础。
--在地区反恐立法层面,中国政府继续推动与周边国家缔结打击恐怖主义的双边条约,利用上海合作组织下的区域反恐机构和相关法律文件开展合作交流。2010年9月,中俄完成打击“三股势力”合作协定谈判并签署该协定。
--在国际人道法方面,中国政府积极参加有关国际人道法条约,并在有关国际会议上阐述了中方的立场和看法。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11月,中国观察员代表团团长在《渥太华禁雷公约》缔约国大会上发言表示,作为《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缔约国,中国一贯严格履行议定书各项义务。2010年,中国政府在华为苏丹、阿富汗举办人道主义扫雷培训班。中国政府还向秘鲁提供了地雷受害者援助,这是中国首次对外提供此类援助。12月,中国裁军大使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会上发言表示,《公约》在消除生物武器威胁、防止生物武器扩散、应对生物恐怖主义、加强生物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国际海洋法方面,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等海洋法领域的重要国际会议,阐述中方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12月,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在第65届联大全会发言表示,希望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沿海国划界案的审议不仅符合国际社会的期待,而且经得起科学、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并表示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维护国际海洋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法庭根据《公约》规定履行职责。5月,“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科学与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就“大陆架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大陆架制度的科学问题”和“国际海底区域和深海资源环境”等议题和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8月,中国政府就国际海底活动担保国责任咨询案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交书面意见。这是中国第一次参加国际海洋法法庭相关案件的审理程序。
--在外空法方面,2010年6月,中国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53届会议时发言强调,中国政府支持并积极倡导在不影响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通过谈判缔结综合性的法律文书,以维护外空的和平与安宁,解决在探索和利用外空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促进和谐外空的法治建设。截至2010年,中国已与46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空间合作协定。作为“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的东道国,中国与该组织各成员国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对促进本地区空间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还积极参加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工作,为达成《空间碎片减缓指南》等重要空间规则做出了贡献。
--在国际
刑法领域热点问题上,2010年11月,中国代表在第65届联大三委通过“暂停适用死刑”决议草案前的解释性发言中强调,死刑问题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国际社会在废除死刑问题上并无共识。联大讨论并通过涉及死刑问题的决议违背了《
联合国宪章》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原则,只会使该问题进一步政治化、复杂化,无助于弥合分歧,解决问题,也不可能改变各国在该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中国代表并敦促决议共提国采取客观、公正、平衡的态度,尊重各国司法主权,摒弃将死刑问题政治化的做法,停止通过提交决议的方式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
在国际人权文书领域,中国积极参加《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起草工作,提交了“中国政府对议定书草案基本要点的非文件的评论”,派出代表团参加议定书工作组起草会议,深入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中国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按时向人权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2010年,中国提交了履行《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期合并报告、《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期报告、《
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期报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期报告,全面介绍了近几年来中国在履行上述条约相关情况。
(二)司法协助等领域的工作成果突出
截至2010年,中国已与近六十个国家签订了一百多项司法协助类条约,其中多数涉及刑事司法事项的互助。中国迄今参加了二十多项含有国际司法合作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并同相关国家开展了被判刑人移管的良好合作。
--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6月,中国和英国境外追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11月,中国与澳大利亚在北京联合召开中澳刑事司法协助研讨会及双方中央机关闭门磋商会,探讨了许多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相关问题。
--中非司法合作成绩突出。截至2010年,中国与非洲国家签订了14项双边司法合作条约。中国与突尼斯、南非、纳米比亚、阿尔及利亚四个非洲国家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均已生效。中国还与埃及签订了双边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也已生效。根据这五项条约,中国与有关的非洲国家相互承担了依条约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义务,包括代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调查取证、查找或辨认人员、进行司法勘验等。
中国还与突尼斯、南非、莱索托、纳米比亚、阿尔及利亚和安哥拉六国签订了引渡条约,前五项条约均已生效。根据这些条约,中国与有关非洲国家相互承担义务,在符合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将在本国境内被对方通缉的人员引渡给对方以便进行追诉或执行刑罚。
在中非民商事司法合作方面,中国目前与摩洛哥、突尼斯和阿尔及利亚签订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除2010年初签署的中国与阿尔及利亚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外,其他条约已生效。根据上述条约或协定,中国与有关国家可相互协助代为送达民商事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裁决和仲裁裁决。
--在反腐败领域的司法协助问题上,中国政府已批准和加入包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多个国际公约,与外国签订双边民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条约)77项,与33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中国还协助外国政府对跨国腐败的打击。12月,中国代表团出席《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预防腐败问题工作组首次会议,中方代表就国家预防腐败局开展预防腐败技术援助工作情况发言,并表示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仍未消除,各国防治腐败斗争仍面临严峻挑战。各国更应加强合作,同舟共济,为促进全球实体经济复苏,创造一个廉洁透明、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
(三)围绕气候变化问题的对话和谈判
2010年气候谈判依然是国际舆论的焦点之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关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国内减缓行动的透明度、适当措施、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等问题上的分歧依旧。2010年,中国积极开展和参与了多渠道、各层面的国际磋商与交流,加强了与发展中国家的沟通协调和与发达国家的对话。
--2010年1月,温家宝总理分别复信丹麦首相拉斯穆森和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表示中方积极评价并支持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发表的《哥本哈根协议》,中方将一如既往地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同国际社会一道,推动墨西哥会议切实完成巴厘路线图谈判任务,达成加强公约和议定书实施的全面、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成果,为应对气候变化尽自己的力量。
--2010年4月,中欧气候变化部长级磋商在北京举行,并发表中欧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联合声明,形成了中欧气候变化部长级对话与合作机制,具有标志性意义。
--2010年10月,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在天津举行,这是中国第一次承办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展示了中国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一直以来的积极态度。
--2010年11月,胡锦涛主席访问法国期间,两国部门代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法兰西共和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海洋部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协议》,正式启动中法应对气候变化双边磋商机制。
--2010年12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在墨西哥坎昆举行,中方以积极、建设性的态度与会,与各方一道推动达成了“坎昆协议”。
(四)对外法学交流不断发展
2010年9月,在吉林长春举办了第二届“东北亚法律合作论坛”,中国、日本、韩国、蒙古等国家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一百六十多人围绕“东北亚区域国家间经贸合作的法律环境”展开了探讨。
2010年9月,在北京举办了第二届“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中国和非洲近四十个国家的两百多位代表出席,论坛的主题是“把握机遇,加强法律合作,推动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全面发展”。论坛并通过了《
北京宣言》。
2010年11月,在重庆举办了第五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论坛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强调了自由贸易区建成后的法律实务合作,就加强法学法律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区域共同发展达成广泛共识。
2010年12月,在秘鲁利马举办了第四届“中国-拉美法律合作论坛”,中国、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等国的与两百多名政府官员、法学家、律师和公司法务人员围绕“迈向构筑商业战略伙伴关系”这一主题,在涉及民商法、
公司法、环境法、民商事诉讼、仲裁和调解、中拉自由贸易区、中拉关系和务实合作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