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继续推进经济立法的同时,加强以关注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和环境资源领域立法,注重增强立法的地方特色。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为推动首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制定了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围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了实施节能法办法。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为规范司法鉴定的受理与实施,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妥善处理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的关系,进一步理顺了本地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建设“法治山西”,制定了一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定,修改了
山西省信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着力推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制建设,制定和修订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集体合同条例,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三)完成对法规的集中清理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和谐、一致,2010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督促和指导下,完成了对现行法规的集中清理。国务院清理了现行的691件行政法规,共废止7件行政法规,修改107件行政法规中的172个条款。国务院办公厅还发布了《关于
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对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及与其他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规章,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截至2010年底,地方人大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1417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55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集中清理,对于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坚持和完善法律草案公布机制,所有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在网上予以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过程中,针对各方面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还邀请来自基层的村民代表进行座谈,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车船税法草案公布后,收到近十万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公众作出反馈,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为了听取人大代表对代表法修改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将修正案草案分送每位全国人大代表书面征求意见。
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是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采取的一项新举措。常委会选择
科学技术进步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方式,重点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法律执行以及社会对法律的满意度等,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为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积累了经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对
反兴奋剂条例等4件行政法规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国务院继续推进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先后有16件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并委托地方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等征求人民群众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为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成立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四十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共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43次,一千零七十多人次参加讨论,还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03499条。
2010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举办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加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立法过程的调研论证,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促进了立法质量的提高。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截至2010年底,通过了现行
宪法,制定了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六百九十多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八千六百多件,一个以
宪法为核心和统帅,以法律为主干,涵盖
宪法及
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内部科学、和谐、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所以由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所组成,是因为中国虽然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各地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平衡,必须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主要依靠法律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前提下,根据
宪法关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规定,允许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辅助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的地位。中国现行
宪法是在1954年
宪法的基础上,经过全面修改,于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
宪法规定了中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982年以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全国人大又先后4次对现行
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从而实现了
宪法的与时俱进。
宪法相关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到2010年,中国已经制定的
宪法相关法共38件。其中,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包括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议事程序等。为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了
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制定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
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为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和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制定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在涉及国家主权、国家领域、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政治权利方面,制定了
反分裂国家法、
国防法、领海和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国旗法、
国徽法、
国籍法,以及
集会游行示威法、
戒严法、
国家赔偿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