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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市场选址、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交通便利,具备发展物流配送业务的基本条件。

  (五)市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市场产权明晰,用地手续齐备,管理机构健全,市场运行较为规范,交易秩序良好。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报农业部定点市场,应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市场建设相关背景、市场基本情况(市场名称、法人代表、市场占地面积、运行时间等)、市场投资规模、主要设施、经营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上一年交易额,产地市场的辐射带动能力等;

  (二)营业执照及市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市场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市场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层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自建机构证明或委托检测合同以及近三个月的检测记录;自建机构的需要提供检测人员名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补充材料。

  第七条 市场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场的申请报告后,负责对市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考察市场基础设施与经营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对农资市场须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推荐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告后,组织人员对申报定点的市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对农资市场须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推荐上报农业部。

  第九条 农业部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个别申报材料不清楚的市场,将组织实地核查。经过核查,对基本符合条件、拟认定为农业部定点市场的名单在农业部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误后,由农业部发文公布名单并授予定点市场匾牌。

第四章 定点市场的扶持

  第十条 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定点市场的工作指导,根据市场建设和发展需要,协调推动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定点市场发展和规范运营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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