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市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做好农业部农产品定点市场的认定、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我部对原《
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办综[1996]91号)和《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市发[2005]1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农业部
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发挥定点市场的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定点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面积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运行管理规范、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农业部认定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资批发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农业部定点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资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认定的定点市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农业部定点市场的申报与管理,坚持“自愿申报、考核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农业部定点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