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
(第37号)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王毅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决定对《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十五条中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修改为“《
旅行社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可采取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两种形式。”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
三、将第五条中的“赴台旅游”修改为“赴台团队旅游”。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不得从事或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组团社不得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并应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或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
五、将第九条中的“参游人员”修改为“旅游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