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个项目区的水土流失治理程度不低于70%;
(四)单个项目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原则上不低于2万亩;
(五)坡改梯和林草措施面积占总治理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六)坡改梯、林草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各项治理措施设计符合《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1-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3-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技术》(GB/T16453.4-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风沙治理技术》(GB/T16453.5-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崩岗治理技术》(GB/T16453.6-2008)等有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
(七)建后管护机制健全,责任明确。
四、扶持标准
农发水保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投入,用于项目区基本农田、坡面水系和山丘区经果林等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建设,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按照每平方公里不超过20万元控制。地方须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具体比例执行财政部财发[2010]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县级(农场)水利水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水利、财政部门。
(二)各省水利厅(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并按照附表中的控制名额,确定2012年度申报项目,联合行文上报水利部与国家农发办(须附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配套资金承诺函)。此外,还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审意见行文报送水利部。
(三)未按要求进行联合申报或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对申报文件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水利部与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文件及材料应于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附表:
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申报项目分省控制名额
| 省(区、市)
| 申报项目数量(个)
|
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
| 山西
| 4
|
江西
| 8
|
湖南
| 9
|
重庆
| 12
|
四川
| 25
|
陕西
| 2
|
宁夏
| 2
|
合计
|
| 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