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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办水保[2011]234号)


山西、江西、湖南、重庆、四川、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工作,推进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利部会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江和黄河上中游
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申报项目,现发布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续建优先:截至2012年未完成三年实施规划的项目继续安排实施;2012年前已经水利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未安排过投资的项目作为2012年备选项目。
  (二)总量控制:依据2012年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控制各省申报项目数量。
  (三)不得重复申报:可研已批复的项目,水利部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已取缔的或要求暂停实施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二、申报范围
  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山西、江西、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7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
  各省2012年申报项目分省控制名额见附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水土保持或其他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
  (二)单个项目区的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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