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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当前,全国控制物价上涨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状况尚未根本扭转,乱涨价、乱收费现象仍很严重。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是确保实现物价控制目标、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网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物价涨幅进一步回落,为“九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计委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对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当前和整个“九五”期间,抑制通货膨胀仍然是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价格监督检查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强化国家监督,扩大社会监督,重视舆论监督,健全内部监督,通过建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网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工作力度,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应继续坚持以下原则:
  --必须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必须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的作用;
  --必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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