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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目前,需要由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和制定的行政法规很多,任务十分繁重。这就要求政府立法工作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考虑,根据党的路线、方针的要求和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区分轻重缓急,把改革、发展和稳定迫切需要的项目作为重点,主动抓紧抓好,切实保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的质量。据此,对列入《安排》第一档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建议请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从组织上和工作上认真加以落实,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从大局出发,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部门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大局,防止通过立法来强化部门的权力、谋求部门的利益。(二)凡涉及管理体制、部门分工的问题,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地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认真协商、研究,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再报送国务院;通过协商,个别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在向国务院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当在说明中如实反映不同意见。(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不要规定机构、编制、经费问题;除专门的财政、金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外,其他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不要规定拨款、贷款、税收等问题;部门具体职责按“三定”方案执行,不要写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四)法律、行政法规起草中的原则问题,由起草部门向国务院领导报告;国务院法制局在审查、修改过程中有原则修改的,由国务院法制局商有关部门后向国务院领导报告。各部门代国务院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必须认真负责,保证质量,做到基本成熟后再报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立法工作的宏观管理,对立法工作搞好指导和协调。
  以下请示及《安排》请审批。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国务院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

                              国务院法制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

  第一部分 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人审议的法律草案和拟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19件)
  国债法                  财政部
  公路法 港口法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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