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25号)
现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主任 朱开轩
一九九六年三月九日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