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教育
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农业部、
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教职[1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劳动厅(局)、司法厅(局)、农业厅(局)、经贸委(厅)、总工会,广东省高教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总会、总公司)教育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
《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将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
教育法》和《
劳动法》制定的
《职业教育法》是第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
《职业教育法》的颁布,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将使职业教育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对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依法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为搞好
《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和教育、经济综合、劳动部门及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职业教育法》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习、宣传
《职业教育法》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对
《职业教育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将学习、宣传和贯彻
《职业教育法》作为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教育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工会组织应将
《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本系统、本行业及所属企业、单位的“三五”普法内容之一,认真做好
《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的组织部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