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教育
 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农业部、
 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教职[1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劳动厅(局)、司法厅(局)、农业厅(局)、经贸委(厅)、总工会,广东省高教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总会、总公司)教育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将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是第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职业教育法》的颁布,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将使职业教育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对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依法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为搞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和教育、经济综合、劳动部门及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职业教育法》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对《职业教育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职业教育法》作为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教育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工会组织应将《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本系统、本行业及所属企业、单位的“三五”普法内容之一,认真做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的组织部署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