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一)继续加强期货交易所的建设。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找出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则。今年要完成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制改造工作,建立全体会员共担风险、共同监督的约束机制。目前,对已设置的异地同步期货交易点中存在的问题,要尽快制定办法加以解决。各期货交易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今后任何交易所由于管理不当出现问题,都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该交易所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提高现有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尽快完成对期货兼营机构和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资格审核工作。对已取得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主营或兼营机构,证监会将建立年检制度,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规的,要从严处理直至吊销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发〔1996〕10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目前有些金融机构仍在收购、参股或控股期货经纪公司的做法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也不利于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应当予以制止,对这类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证监会不予核发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采取切实措施,把扰乱期货市场的机构和个人坚决清除出期货市场。证监会要尽快制订《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的规定》,对少数凭借资金实力联手操纵市场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证监会要通报各交易所和经纪机构,不得再接纳其从事期货交易。
(四)坚决打击并取缔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在对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和期货兼营机构审批工作结束后,凡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单位,要立即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地方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违反规定,继续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各地监管部门要配合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予以坚决打击。要坚决取缔各种名目的变相期货交易场所。
六、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