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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二、组织培训,实际演练,提高对《条例》的实际运用能力。各级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有关院校及各监狱、劳教所,要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学员进行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业务培训。各单位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案例和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制定全面的训练计划,安排好训练内容,通过组织观摹、实际演练,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培训要经常化、制度化。
  三、正确执行《条例》,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严格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各种狱内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监所安全与稳定。各级监狱、劳教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执法指导,认真研究和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对监狱、劳教人员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保护。
  四、建立监督机制,加强法制教育,防止滥用权力。要教育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要注意掌握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和条件,避免不当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准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建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专案统计报告制度,以及执行《条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对于违反《条例》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警械和武器的管理。对监狱、劳教人员警察现已配备的警械和武器情况(包括种类、型号、数量等)要进行一次普查,进一步明确警械和武器的配备范围,对不属于配备范围的警械和武器要立即收回。要建立健全人民警察依法配备警械和武器的审批及保管、使用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律、制度办事。
  在执行《条例》过程中,遇到各种可能影响正确执行《条例》的情况,要及时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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