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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10号——发行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公告
(1996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1996年第10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200亿元,从1996年11月1日开始发行,11月20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七年。从1996年11月1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1月1日(节、假日顺延),2003年11月1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由国债一级自营商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团承销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记帐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销售。承销团以外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作为国债二级分销商,参加本期国债的分销工作。
  四、个人等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开立证券帐户后到本期国债的经营机构办理购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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