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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9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财文字[1996]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等           │火│轮│飞│其他│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级    项目    │ │ │ │交通├──┬──────
       标         │车│船│机│工具│一般│深圳、珠海、
职务      准        │ │ │ │  │地区│厦门、汕头市
                 │ │ │ │  │  │和海南省
─────────────────┼─┼─┼─┼──┼──┼──────
                 │软│一│一│按 │  │
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席│等│等│实 │100 │140
人员               │车│舱│舱│报 │  │
                 │ │位│位│销 │  │
─────────────────┼─┼─┼─┼──┼──┼──────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以及相当│ │ │ │  │  │
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中央和省级│ │二│普│按 │  │
机关的部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软│等│通│实 │  │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席│舱│舱│报 │60 │80
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车│位│位│销 │  │
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 │ │ │ │  │  │
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 │ │ │  │  │
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 │ │ │  │  │
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 │ │ │  │  │
职务人员。            │ │ │ │  │  │
─────────────────┼─┼─┼─┼──┼──┼──────
                 │ │三│普│按 │  │
                 │硬│等│通│实 │40 │60
其余人员             │席│舱│舱│报 │  │
                 │车│位│位│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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