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废止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世字〔199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债务管理,维护国家对外信誉,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将《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各项目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信贷(以下简称“贷款”)《转贷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还本付息,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切实借好管好用好世行贷款资金,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为了加强对还贷准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各项目省、市、区。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作为省、市、区人民政府的债务代表人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还贷准备金由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设立并通过预算进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 还贷准备金的数额应为其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世行贷款债务的3%-8%。
第二章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
第五条 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世行贷款项目还本付息付费的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数额的还贷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