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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6月16日到9月中旬,为重点检查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重点对以下部门及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1.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较大的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交通、城市建设、邮电、铁路、电力、公安、司法、民政、民航、海关等部门及单位;
  2.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上问题较多的部门及单位;
  3.自查不认真或拒绝自查自纠的部门及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及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可能多地抽调政策水平较高、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组成检查组,经过必要的培训后进点实施检查。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当选择几个地区组织开展交叉检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份地区重点部门或重点收费、基金项目的清理检查质量进行抽查,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组织力量对下级清理检查的质量进行抽查或复查,以保证重点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对在京中央单位和邮电、铁路、民航、海关系统的全部检查项目,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电力建设基金(包括电力附加费)的收取、管理、使用情况,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检查。
  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由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清理检查的政策依据
  主要是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等发布的下列有关文件:
  (一)198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
  (二)1989年财政部《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89)财综字第41号];
  (三)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四)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
  (五)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
  (六)1993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93)财综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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