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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监字[199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国发[1996]12号)精神,现将实施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具体办法明确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包括:
  (1)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集资、附加,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
  (2)从国家预算内转移到预算外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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