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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 财税字〔199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对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口柴油已经予以退税的外贸企业。其所退税款从该外贸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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