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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2011年2月25日 法办[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统一在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
国家赔偿法
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文书引用修正前的
国家赔偿法
,一律称“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引用修正后的
国家赔偿法
,一律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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