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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2011年2月25日 法办[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统一在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文书引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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