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培训内容包括吨位丈量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实施指南、工作管理制度、吨位计算软件、吨位计算方法、现场丈量方法等。
(二)实践培训包括3-5艘不同船型和要求的船舶实船计算与丈量。
第十五条 经初任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合格后签发船舶吨位复核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建立本单位船舶吨位复核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对船舶吨位复核人员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备案。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暂停其吨位复核工作,并经重新培训后方可上岗。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建议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出现工作过错,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可视情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吨位复核发证工作直至取消吨位复核发证授权等处理:
(一)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二)在船舶吨位复核、发证过程中有违规行为。
(三)超越管辖区域范围和业务权限进行复核并发证。
(四)屡次发生“大船小证”现象。
(五) 主管机关受理的举报,经查实确实存在问题。
(六)发生因船舶吨位丈量工作责任引发行政败诉案件。
(七)其它主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暂停吨位复核发证工作和被取消吨位复核发证授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其他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代行其吨位复核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