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地市级以上地区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地市级以上地区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要求,现将地市级以上地区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地区(主要包括地级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下同)可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一)被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所在地区县(市、区)数量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的地区(地市级以上,下同),可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二)被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所在地区县(市)和以农村居民为主的区(农村居民占居民总数50%以上,下同)的数量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的地区,可申请“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三)被授予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市辖区占所在地区市辖区(不含以农村居民为主的区)数量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的地区,可申请“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二、申报程序
  (一)拟申请的地区达到上述申请条件后,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7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8号)对已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县(市、区)进行复核,确保均达到先进单位建设标准;
  制定本地区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5年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应重点包括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中医药政策保障和经费安排等内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