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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77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773号)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请示》(长保发〔2011〕98号)和《关于报送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材料的报告》(长保发〔2011〕12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夏清诚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800万股股份、高能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2200万股股份转让给北京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能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3000万股股份转让给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能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1300万股股份转让给苏州市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转让后,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你公司125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84%,苏州市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1182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8.76%,北京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10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5.87%,华夏清诚投资有限公司和高能控股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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