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目的
及时了解全国残疾人及家庭的现状与变化情况,掌握残疾人小康水平的实现程度,为政府制定有关残疾人政策,评估《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执行情况,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监测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监测小区内常住的人口,经医师评定为残疾人的(含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评定的残疾人和持证残疾人)均属于监测对象,并对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入户监测。
监测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只监测家庭户,不监测集体户,也不监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包括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
三、样本确定与监测规模
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2011年度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沿用2010年度监测的734个县(市、区)中的1468个小区,涉及约18万户,62万人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监测小区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办公室。凡是确定的监测小区,要统一安排进行小区范围实地勘察,以原监测小区所在地为主,按420人左右规模搞好监测小区的界线划定,并画出小区平面图,以便监测与核查。
四、监测时间范围与现场登记时间
监测的时间范围:2010年11月1日0时至2011年11月1日0时。
现场监测时间:2011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五、监测表式及内容
本次监测使用《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新增残疾人登记表》和《2011年度残疾人状况监测问卷》两种表式及《住户底册筛查记录表》、《预约检查通知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对象名录底册》等工作用表。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残疾人生存、发展和环境状况,涉及残疾人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社会服务、无障碍环境、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六、组织领导
中国残联牵头,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参加,成立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办公室(部委指定一名司局级干部参加),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国残疾人监测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监测任务的地(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监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