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教育部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司关于举办2011年阳光体育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比赛的通知

  800米越野跑、搬沙包、50米游泳
  二、比赛场地与器材
  (一)器材:50米游泳池(深1.4米至1.8米)、沙包10公斤、野外农用车道800米。
  (二)地点:龙佳山庄游泳池,素质训练营。
  (三)参赛运动员背面佩戴号码布。
  (四)自备短袖、短(长)裤、运动鞋。
  三、参加资格
  (一)运动员能在水中游泳50米以上的方可参加,不限姿势(自带泳具)。
  (二)运动员必须是经医院体检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激烈运动的学生。
  (三)按照《通知》总体要求执行,每队2男、2女参加。
  四、竞赛规定
  (一)运动员分组进行第一阶段比赛,必须身穿短袖,后背须佩戴本人号码布,穿短(长)裤、运动鞋参加比赛。听信号后开始跑800米到达篮球场指定位置,搬(抱)一包10公斤沙包迅速放到指定位置。
  (二)跑完800米到达沙包区后,运动员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搬或扛起沙包将沙包放到指定地点(搬运距离25米左右),否则视为犯规。800米越野跑必须按指定路线跑进,如离开指定路线视为犯规。
  (三)第二阶段50米游泳比赛是在第一阶段的项目比赛结束30分钟后在游泳池进行,运动员穿泳装(自备)分组进行计时比赛。运动员在点名时由裁判员在其手臂上编写号码,运动员听枪声出发,以身体任意部位触及终点池壁后停表。运动员未游完全程,不计成绩。
  (四)运动员必须佩戴号码布参赛,号码必须与秩序册编号一致,如不一致视为冒名顶替。
  (五)个人成绩为800米越野跑、搬沙包和50米游泳成绩累加,用时少者名次靠前。总成绩相同,以800米越野跑和搬沙包成绩领先者列前。
  (六)团体成绩为4位运动员个人成绩的累加,用时少者名次靠前。总成绩相同,以800米越野跑和搬沙包成绩领先者列前。
  五、名次与奖励办法
  (一)对个人成绩男、女前8名进行奖励,并颁发证书。
  (二)对团体成绩前8名进行奖励,并颁发奖杯和证书。
  六、裁判和仲裁
  裁判长和仲裁由主办单位选派,提前一天检查场地。
  七、本项比赛活动解释权属大会组委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