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全国森林旅游发展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规发〔201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快森林旅游建设步伐,提升森林旅游产业地位,全面促进森林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局决定组织编制《全国森林旅游发展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编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森林旅游规划界定范围
本规划所指的森林旅游开展的范围和主体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重点森工林业局(营林局)及下属林场、国有林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沙漠景观旅游区、森林(沙生、水生)植物园、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养殖场、狩猎场以及其他适宜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区域。
二、规划编制的形式
本次规划编制方式:按照《全国森林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方案》确定的建设范围,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公司)为单位,从下到上编报规划;规划初稿完成后,从上到下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
三、规划编报的时间
2011年6月20日前,请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将规划有关材料(含电子版)一式5份上报我局。
四、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编制全国森林旅游发展规划对于全面发展森林旅游产业,实现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并举,加强森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点森林旅游区、森林旅游线路建设,推动森林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完善森林旅游服务体系,提高森林旅游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规划编制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抓紧工作的部署安排,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组织精干力量,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在总结森林旅游资源现状和森林旅游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从建设小康社会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对发展森林旅游产业的实际需求出发,把森林旅游产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森林旅游环境质量提升与改善人民休闲娱乐空间、森林旅游建设与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林业经济发展与促进当地人民增收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特色,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的目标、内容、规模和重点,并组织各方面专家充分论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处理好重大利益关系。首要处理好旅游开发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对森林、荒漠、湿地等资源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切实保护好森林、荒漠、湿地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森林旅游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处理好与其他重点林业工程建设、部门有关旅游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的关系,在工程布局、建设内容等方面相互配合衔接,避免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