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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维修资金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变更楼、单元信息及开立业主账户

  维修资金系统上线前,已发生维修资金交存业务的单位,须按照业务规范,抓紧完成旧数据整理,争取于9月底前完成楼、单元信息的补全、变更和业主账户的开立,实现维修资金按户核算。原则上,未完成维修资金核算到户的单位,暂停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提取业务。

  (一)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及时对楼、单元必录信息进行变更,特别是要核清填报每单元下未售房屋套数和面积,以便规范办理各项维修资金业务。

  (二)核清原交存业主基础信息和资金余额,做好核算到户的准备工作。1.首先核对各单元实体账户余额与原单元下业主交存金额总额,确保准确一致。2.按照业主信息登记的要求,在业主应交存维修资金栏内改填入业主维修资金单位资助和个人交纳余额,向资金中心报送原交存业主《维修资金业主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见附件),经审核确认后,开立业主账户。3.通过业主初始化业务操作,生成内部转移清册,将暂存在单元实体账户中的业主资金全部转入相应的业主账户。

  (三)单位持有关申请材料报资金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单位填妥《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连同资金中心复函、维修资金内部转移清册一起交付经办网点,办理转移业务。

  (四)原暂存款户内存有经济适用住房维修资金的单位,须按要求,逐步完成楼、单元、业主开户登记(维修资金楼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和单元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然后经过初存业务,生成相关清册上报资金中心,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维修资金交存,实现按户核算。

  五、关于具体业务操作程序的调整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提取、转出提取、内部转移业务的单位,须由单位经办人员领取并填写相应业务《申请书》一式3联(单位、银行、资金中心各一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使用提取、转出提取和内部转移业务须在交存资金到账后(指维修资金系统记账后)方可办理。交存业务已确认办理但资金尚未到账的,可通过资金中心或工行归集中心查询相关信息。

  (三)维修资金系统单位版将随后推广使用,开通网上业务办理功能。届时,资金中心将通知单位申领单位版密钥。有关业务及系统操作培训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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