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维修资金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1〕22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广泛调研并征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决定将维修资金管理调整为“银行前台业务办理、中心后台主体核算”的模式,并开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系统),推行维修资金“按户核算”。经过6个月的试运行,维修资金系统运行稳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维修资金系统正式上线独立运行。
为配合维修资金系统按计划上线运行,确保数据、账务核对准确和资金安全,保障各项维修资金业务顺利办理,现将运行初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6月15日至30日停办维修资金所有业务,7月1日起正式恢复业务办理,届时不再另行通知。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各单位予以谅解和支持。
二、抓紧完成2011年上半年及历年维修资金账务核对工作。各单位收到工商银行朝阳支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归集中心(以下简称工行归集中心)2011年第2季度结息单及对账单后,应抓紧时间对维修资金各级账户余额、发生额及季度结息情况逐项核对,确保与银行历史数据以及与维修资金系统上线后初始数据一致。
维修资金系统上线后,各单位维修资金账户内原有利息余额将存入单元编码标识有“55555”的单元实体账户内,并注明“原利息余额”;单位原有暂存款余额,仍继续保留在单位暂存户内;原各单元维修资金本金除按每建筑平方米50至70元提取的单位资助补充资金,存储在楼实体账户中外,都存储在相应单元实体账户内。
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资金中心或工行归集中心联系(电话附后)。
三、尽快完善单位开户登记各项必录信息。为加强单位账户管理,维修资金系统上线运行后,请各维修资金开户单位尽快通过信息变更方式补全本单位开户登记信息。各单位须按照维修资金系统中设定的报表格式(详见附表),逐项填妥后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送资金中心审核,办理有关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