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船舶〔2011〕292号)
为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处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的专项验收工作。
本细则所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是指船舶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应当与其所从事的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货物装卸、过驳,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活动所面临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风险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