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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戴琼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戴琼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716号)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戴琼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鼎和保险发〔2011〕5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戴琼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张巧玲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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