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的单位或其员工,不得承担该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邀请3年内因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或实施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
第三十三条 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等国家实行生产或销售许可的货物,参与采购的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销售或生产许可。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或评审单位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企业,确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实质性变更其采购承诺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中选资格。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应当按中标候选次序在其他中标候选企业中选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一)所有中标候选企业均实质性变更采购承诺;
(二)所有中标候选企业的报价明显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建立援外物资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务部可将以下项目委托给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实施或直接实施:
(一)受援国派员来华采购的项目;
(二)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时,没有企业投标或参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三)采购失败后,因实施期限紧迫,无法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四)商务部交办的其他项目。
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项目的,应当尊重受援国采购意愿,根据受援国要求全面介绍有关货物生产销售情况并督促有关企业诚信履约。
受托管理机构直接采购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项目的,应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货物运输。
第七章 实施
第三十七条 商务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与选定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签订实施合同或供货合同、货代服务合同,下达任务通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