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商务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货清单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五章 项目分类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援外物资项目分为以下两类:
(一)货物品种相对较多、不能由同一企业生产的项目;
(二)货物品种相对单一、可由同一企业生产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
援外物资项目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援外物资项目公开招标,是指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援外物资项目招标专用网站(以下简称招标专用网)发布项目招标信息,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援外物资项目邀请招标,是指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招标专用网发布项目招标信息,根据资格预审条件和程序,邀请不少于3家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援外物资项目竞争性谈判,是指受托管理机构从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中确定不少于2家企业,经评审、谈判程序确定中标企业的采购方式。
援外物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唯一的候选企业,通过谈判确定中标企业和合同实质内容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具备相应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范围内,通过招标择优选定项目实施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在上述企业范围内择优选定项目实施企业:
(一)招标文件规定的送达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效投标企业仅有2家;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导目录》确定的供货企业名录或本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供货企业范围内,通过竞争性谈判择优选定项目供货企业。采购货物为工程机械、车辆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货物,可在上述企业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供货企业。
选定的项目供货企业具备相应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将该项目交由供货企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