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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六条 援外物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二章 供货指导目录

  第七条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用于指导援外物资项目立项、供货清单编制、供货企业遴选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八条 援外物资项目所供货物应当满足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要求,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口的货物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纳入援外物资项目的供货范围。

  第九条 商务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确定进入《指导目录》的货物品种。

  第十条 商务部根据产品质量、出口量、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等因素,确定《指导目录》所列货物的供货企业名录。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一条 援外物资项目应当有助于受援国提高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受援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应对自然灾害和人道主义危机,增进受援国和中国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第十二条 根据受援国要求或实际需求,商务部启动援外物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二)具有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近2年从事过项目涉及相关货物的咨询或实施活动;

  (四)近2年内未因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单、评审、实施或供货任务受过行政处罚。

  商务部从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中选定进行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针对受援国需求,依据《指导目录》,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科学客观的原则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含拟供货物清单),向商务部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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